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吉林省通化市人,身份证号码:220523196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吉林市昌邑区。现住吉林市昌邑区锦东世纪新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9年3月15日主动找到吉林铁路公安处值乘民警投案,于2019年3月16日临时羁押于吉林市公安局看守所,后于2019年3月1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18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8月18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姜某某于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9月1日,在任职中瑞盛世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责人期间,违返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采取散发传单、门店招揽的方式招揽投资客户,与客户签订中瑞盛世《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非法吸收张某1、张某2、李某某、张某3、张某4、吴某某、郝某某、君某某、赵某某、权某某、俞某某、陈某某、张某5、连某某、张某6、张某7、刘某某、任某某、李某2、栾某某、刘某2、郝某2、朱某某、郭某某、刘某3、吕某某、李某3、刘某4、于某某、刘某5、王某某、张某8、何某某、刘某6、张某9、许某某、钟某某、周某某、张某10、俞某某、李某4、王某2、郝某3、赵某某、刘某7、吴某2、柳某某、陈某某、孙某某、张某11、杨某某、李某5、李某6、国某某、吕某某、郝某4等56人存款,共计1160万元人民币。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 证: 受案登记表、案件提起、抓获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被害人与中瑞盛世《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首期债权转让协议、债权收购函、收款确认函及存款凭证、银行流水、企业信息、分公司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房屋租凭协议书、人事任命书等;
2.被害人陈述:张某1、张某2、李某某等56名被害人的陈述;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讯问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勇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十五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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