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未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4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4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现住金沙县沙土镇********。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22时许,金沙县公安局沙土派出所民警在对金沙县沙土镇********的被告人姜某某的房屋进行检查时,在姜某某家猪圈楼上的玉米核内,找到疑似火药枪一把,在其卧室内找到疑似黑火药爆炸物1.66公斤,铁砂、钢珠若干,在卧室蚊帐上面找到疑似射钉枪一把,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姜某某持有的枪支进行鉴定,姜某某所持有的枪支一支疑似火药枪、一支射钉枪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金沙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证明等;2、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姜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无持枪资格非法持有枪支两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某某
2020年5月18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在金沙县沙土镇********其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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