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16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铁路**站**工作人员。出生地北京市海淀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邵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玉莹,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自1996年至2014年通过路边摊、网络联系方式,购买枪状物共六把,后藏于本市丰台区**村**号**单元**号家中。经鉴定,其中两把枪状物比动能大于1.8J/cm2,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民警查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枪支及枪状物已被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枪支照片;2.书证:工作鉴定;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搜查笔录;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其他证据材料: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危险物品收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海涛
检察官助理 何 聪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不在押,联系方式15611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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