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68********,汉族,农民,文盲,住菏泽市牡丹区**镇**村**街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8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上午10时许,在东明县**镇**村**附近区域,使用随身携带的白酒、玉米糁混合物捕杀麻雀30只。经鉴定,混合物检出呋喃丹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东明县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3.鉴定意见4.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姜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主体、程序、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禁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利国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东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