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敏河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诺敏河检诉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66********,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丰收派出所,住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局群力经营所。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非法狩猎被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姜某某在通北林业局群力经营所西南约500米处的一个天然水泡内,下入一个地笼。10月6日,被告人姜某某把地笼取出,将里面的207只林蛙带回家中,用黑色塑料桶存放在仓房内。10月9日被公安人员查获。姜某某非法捕捉的207只活体野生林蛙已全部放生。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姜某某非法捕捉的207只野生动物均为无尾目蛙科黑龙江林蛙(黑龙江林蛙被列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经侦查,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野生黑龙江林蛙207只、地笼1个;
2.书证查获经过、指认笔录、放生笔录、户籍证明等;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放生视频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四个月以下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鹏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