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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11969********,汉族,文盲,农民,住扶沟县****行政村**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吕潭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为了食用罂粟苗,于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扶沟县**乡**行政村**村其二儿子王某某家的空宅子上面靠东的位置播种罂粟种子。2020年2月26日15时许,姜某某种植的罂粟幼苗被扶沟县公安局吕潭派出所民警查获,并当场依法铲除。经清点,共计721株。经鉴定,姜某某种植的植物属于罂粟科、罂粟属、罂粟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相关书证;

(3)物证:现场照片;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系初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种植目的,社会危险性等,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鸿心

谢 静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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