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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53********,汉族,文盲,农民,住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姜某某在位于涟水县**镇**村**组薛某某家门前菜地里,非法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3月3日,涟水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并当场铲除,经清点数量为800株。

经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姜某某所种植的植物系罂粟,拉丁学名为Papaver somniferum 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出具的植物材料鉴定报告;

4.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扣押等笔录;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慧慧

检察官助理:朱美君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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