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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楼镇**庄**村**庄**号,现住址**,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其家院内非法种植的罂粟被公安机关现场铲除。经清点,姜某某种植的罂粟共523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伟

检察官助理:马雯晴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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