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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4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71942********,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镇**村**号。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3月份为治病在莱阳市**镇**村自家菜园内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姜某某种植的罂粟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当场清点,共有罂粟植株712株。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非法种植罂粟712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晓婷

检察官助理吕冬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姜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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