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陆丰市人, **,住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9日被万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姜某某在未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香烟并销售给李某甲、王某某(本院作出不起诉处理)。2019年7月3日,被告人姜某某在万宁市万城镇上灶村一出租屋内被抓获,从其处查扣了价值为人民币128010元的香烟,其中除了2条红塔山属真品外(价值人民币200),其余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陈某某、李某甲、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万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财物价格认定书、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2801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深云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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