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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捕前住三河市******号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被三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1年10月1日,被告人姜某某与三河市高楼镇高楼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承包地处高楼村西北、孤山东营村东南,土地面积约46余亩。2009年10月16日被告人姜某某未经发包方同意,将所承包上述土地使用权以10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三河市燕郊镇翟家庄村村民蔺某某。

2、2005年5月1日,被告人姜某某与三河市高楼村委会签订两份植树合同,地处高楼村村南北沟渠地(23余亩)、东西沟渠地(14余亩)。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6日被告人姜某某未经发包方同意,将所承包上述土地使权以1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三河市燕郊镇翟家庄村村民蔺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证人证言;勘测说明、勘测图;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艳伶

2020年1月8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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