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64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路**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姜某某、王某某共同与瓦房店市**水库管理处于2004年签订清淤采砂合同,又于2007年续签合同至2037年,姜某某雇佣工人通过清淤船非法采砂,采砂量达2万立方米左右,价值约75万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清单、清淤采砂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孙某某、王某某、颜某某、韩某某、丁某某、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福田
检察官助理:苏雪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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