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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甲、姜某乙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委,现住该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4月17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3日我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姜某乙,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5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委,现住该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4月17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3日我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姜某甲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姜某乙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日19时50分许,被害人李某甲到其父亲姜某乙家与被告人姜某乙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姜某甲到场后与被告人姜某乙共同将李某甲打伤,导致李某甲左眼眶受伤,李某甲的伤情经双城分局法医鉴定所鉴定为“左眼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未构成残。“左眼部挫伤”评定为轻微伤,未构成残。

经侦查,2020年4月17日姜某甲、姜某乙到双城分局单城派出所投案,二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田某某、王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系共同犯罪,案发后二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姜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对姜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业菊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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