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姜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0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乙,女,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21194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水利街**小区*栋*单元*楼*号。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6日晚20时许,被告人姜某甲伙同其母被告人姜某乙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95号华燕奥特莱斯购物中心一楼艾蜜雪服装专柜,趁被害人宋某某不备,将摆放在店内的一件黑色羽绒服(价值人民币1,979.45元)盗走,现赃物已扣押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姜某乙于2019年1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抓获,被告人姜某甲于同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侦破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盗物品价格说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姜某甲、姜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旭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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