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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甲交通肇事案)_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Z284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9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家住怀宁县**镇**村**组**号,2020年10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5时28分许,被告人姜某甲驾驶皖H*****号轻型栏板货车,沿S21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S212省道14公里600米(怀宁县平山镇大段路附近)路段处时,与自路北向路南步行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刘某某发生碰撞,碰撞后皖H*****号轻型栏板货车脱道又与路南侧路外赵某某家大门建筑物碰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及赵某某建筑物受损。怀宁县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姜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发后,被告人姜某甲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赵某某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收条、保险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姜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被告人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程松意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 被告人姜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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