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姜某甲驾驶蒙DA****号小型轿车沿翁牛特旗**镇**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一小T型路口东20米处,与从**街北侧由北向南斜过道路的由田某甲驾驶的“福田”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田某甲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姜某甲驾车逃逸。同日22时17分,被告人姜某甲投案自首。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姜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陈某某、田某乙、姜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对乙醇含量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痕迹检验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后拨打报警电话报警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锐
检察官助理:娜美拉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姜某甲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谭某某、田某丙、田某乙、田某丁、王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二份、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和关系证明二页,田某甲的户口本复印件二页;姜某乙提供的赔偿协议书复印件二页、刑事谅解书复印件一页、收据复印件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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