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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51986********,汉族,大学本科毕业群众,山东**安防服务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小区**号楼**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姜某甲在自己家中,未经任何部门允许,私自登陆曲某某、刘某甲、翟某某的工号查询公民名下联通通讯信息,并以每条1.5元的价格卖给刘某乙(另案处理),被告人姜某甲的违法所得为246080元。被告人姜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姜某乙的陈述;3. 证人江某某、曲某某、翟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和彭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违法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艳红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甲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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