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姜某甲,曾用名姜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乡**村,2005年7月11日因犯强奸罪被兰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14时20分,被告人姜某甲酒后驾驶京N****6号奥迪牌轿车,在兰河乡西腰屯内道路上行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姜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奥迪牌汽车照片1张;
2、书证被告人姜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1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姜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宇峰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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