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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2195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湖北省京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姜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载其妻子聂某甲从京山市永镇杨丰街“粤靓发城”理发店出发前往严家墩村,当其驾车行驶至“金时代购物广场”路段时与行人聂某乙相撞,造成聂某乙受伤。经民警对被告人姜某甲进行呼吸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从当日提取的姜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2.5mg/100ml。本次事故,被告人姜某甲承担全部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姜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聂某乙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自行协商事故单、事故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聂某乙、姜某乙、张某某的证言笔录;3、被告人姜某甲供述与辩解;4、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荆门市鹏翔机动车辆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车辆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4张;6、含呼吸式酒精检测视频、提取血液视频光盘1张、讯问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晓莉  

                               2020年06月04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甲现因取保候审居住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310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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