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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甲妨害公务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19〕556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大连市公安局花园口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花园口分局刑事拘留,经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花园口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花园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9时许,被告人姜某甲驾驶货车拉载其父亲姜某乙由花园口经济区向其位于普兰店区**镇的家中行驶时,遇大连市公安局花园口分局交巡警大队民警任某某带领文职警员邹某某、巡防队员张某某等人在201国道路边执勤查控车辆,交警示意姜某甲停车接受检查,姜某甲因无证驾驶害怕被拘留,遂未停车接受检查直接驶离。驶出一段距离后,被告人姜某甲停车与姜某乙互换位置,姜某乙坐在驾驶员位置。后驾车追缉的交警赶到现场,因怀疑实际驾驶人为姜某甲,姜某甲此时亦承认是其驾驶的车辆,交警任某某遂要求姜某甲出示驾驶证及行驶证,姜某甲拒不配合且言语异常、情绪激动,交警遂报警,明阳派出所民警吕某某、杨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因姜某甲始终不配合出示证件,又拒不承认是其驾驶的车辆,涉嫌阻碍执行职务,明阳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姜某甲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姜某甲仍不配合,在民警强制传唤姜某甲的过程中,姜某甲暴力反抗,打在民警吕某某头部一拳,踢了文职警员邹某某一脚,又致民警杨某某右手拇指挫伤、巡防队员张某某右手腕骨折,后被在场警察强制带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姜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赵  强
代理检察员:  王强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甲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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