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6********,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中专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街**号附**号,现住弥勒市**镇**巷子内。因吸毒分别于2013年8月27日、2013年10月24日、2017年4月24日、2018年2月7日、2019年5月6日被弥勒市公安局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社区戒毒;因吸毒于2019年10月21日被弥勒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中旬,被告人姜某甲在其所开的弥勒市**酒店**座**室内多次容留杨某某、姜某乙、代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2018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姜某甲购买毒品冰毒片剂后,容留杨某某、姜某乙在弥勒市湖韵主题酒店A座A20室内吸食。次日,被告人姜某甲再次购买毒品冰毒片剂后,三人又在弥勒市湖韵主题酒店A座A20室内吸食。
3、2018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姜某甲购买毒品冰毒片剂后,容留杨某某、姜某乙、代某某在弥勒市湖韵主题酒店A座A20室内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姜某乙等人的证言;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丽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甲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光盘4张、散卷材料12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