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026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2005年3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十个月。因拒不申报,于2019年7月10日被苍南现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于2020年1月2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拘留30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苍南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0月24日、11月17日以(2017)浙0327民初9294号、(2017)浙0327民初929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姜某甲偿还姜某乙投资款100万元、借款50万元及利息,并分别于2017年12月4日、2018年3月20日立案执行。经执行,被告人姜某甲先后偿还姜某乙共计1086927.8元,剩余执行款项未履行。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姜某甲在收到王某某执行款50万元后,仍未履行剩余执行款。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姜某甲自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姜某甲亲友已与姜某乙达成调解。2020年4月15日,苍南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通知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个人账户信息、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谈话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分配方案、拘留通知书、和解协议、刑事判决书、放弃债权承诺书、证明一张、收条一张、结案证明、结案通知书、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甲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紫云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甲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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