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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大安市**镇。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3月8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被大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退回大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28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7日18时许,在大安市**镇**农场许某某家中,许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甲发生口角,被告人姜某甲见王某甲用手怼其母亲许某某前胸,遂用铁锹杆殴打被害人王某甲。经大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许某某、王某乙、姜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甲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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