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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20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镇**农场***队**号,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一居民楼二楼,因本案,于2020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姚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姜某甲在遂溪县**镇**村一居民楼(姜某甲的叔叔姜某乙的住宅)二楼其的住处,以点火烘烤锡纸方式,容留周某甲吸食毒品冰毒。吸食的毒品是由被告人姜某甲和周某甲两人每人各出资100元,由周某甲外出购买所得。

二、2020年1月8日下午,被告人姜某甲在遂溪县**镇**村一居民楼(姜某甲的叔叔姜某乙的住宅)二楼其的住处,以点火烘烤锡纸方式,容留周某甲和方某甲轮流吸食毒品冰毒。吸食的毒品是由被告人姜某甲和周某甲两人每人各出资100元,由周某甲外出购买所得。

三、2020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姜某甲在遂溪县**镇**村一居民楼(姜某甲的叔叔姜某乙的住宅)二楼其住处,以点火烘烤锡纸方式,容留周某甲、方某甲和叶某甲轮流吸食毒品冰毒。吸食的毒品是由叶某甲和周某甲两人每人各出资100元,由周某甲外出购买所得。四人吸毒完毒品后,即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被告人姜某甲住处扣押了吸毒工具带吸管的矿泉水瓶(吸食毒品简易装置)1个、锡纸1张和透明塑料袋1个,经检验,上述被扣押的吸毒工具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

2、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

3、常住人口登记表;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5、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

6、司法鉴定报告;

7、周某甲、方某甲、叶某甲陈述及辨认材料;

8、被告人姜某甲辨认材料、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冰毒三次,扣押的吸毒工具均检出冰毒成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甲的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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