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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甲盗窃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1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屯**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傍晚,被告人姜某甲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区**号其父母暂住处,后经过该楼四楼东侧出租房门口时,看到鞋架上放有钥匙,遂用该钥匙打开房门,入室窃走被害人胡某某放在床头木桌抽屉里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00元,后逃离现场。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姜某甲退赔了赃款并取得对方谅解。

2019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姜某甲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寺大雄宝殿侧门,采用抬门的形式打开侧门,盗走大雄宝殿内三个功德箱里现金人民币600余元,后逃离现场。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姜某甲退赔了赃款并取得谅解,同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8日。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姜某甲被抓获归案。2019年11月28日,本院将该案移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因姜某甲不能传唤到案,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将该案退回本院。2020年7月28日,姜某甲在父亲姜某乙的陪同下到路桥公安分局路南派出所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姜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又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能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小永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甲取保候审在暂住处

2.案卷材料叁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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