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5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区,住山东省滨州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姜某甲2011年因招摇撞骗罪被山东省东营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因诈骗罪被山东省滨州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6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疫情防控需要,2020年6月2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黄骅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黄骅市看守所。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份至6月份,犯罪嫌疑人姜某甲以能够给中捷辖区居民姜某乙办理驾驶证、消防证,交报名费、办理消防证、资格挂靠请客送礼、给姜某乙买学习资料、工服、办理入职手续等各种理由,在微信上分91次共计诈骗姜某乙58555元。
2、2020年1月份,犯罪嫌疑人姜某甲以能够给梁某某办理驾驶证,然后以交学费、替考费、请客送礼为由,在微信上分7次共计诈骗梁某某7880元。
3、2019年11月份,犯罪嫌疑人姜某甲以能够给李某甲办理手机靓号需交开卡费、预存话费为由,在微信上分8次诈骗李某甲共计7800元。
4、2020年4月份至6月份,犯罪嫌疑人姜某甲称能够给姜某丁办理二级建筑师证,然后以找关系请客送礼等各种理由,在微信上分42次共计诈骗姜某丁16252元。
5、2020年3月份,犯罪嫌疑人姜某甲以能够给李某乙解除车辆违章和办理消防师资格证需缴纳培训费等理由,在微信上分5次共计诈骗李某乙13450元,为了骗取李某乙的信任,后姜某甲在网上给李某乙办理了一本编号为:**的假消防工程师证,但还未来得及交给李某乙,姜某甲便被抓获。
6、2020年1月份至2月份,犯罪嫌疑人姜某甲以能够给王某某办理驾驶证交纳报名费、刷课时给办事的人买烟等各种理由在微信上分17次共计诈骗王某某4115元。以上姜某甲共实施诈骗170次,诈骗总金额为108052元。
被告人姜某甲系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微信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案件来源、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证明、户籍信息;2.证人姜某丙、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姜某乙、梁某某、王某某、李某甲、姜某丁、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笔录、搜查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辉
检察官助理:赫庆晓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甲现羁押在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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