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福建省惠安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4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姜某甲经刘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到缅甸国勐波参与刘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诈骗组织。刘某某为负责人,吴某某为主管,姜某甲等人为业务员。业务员负责在“探探”软件、“世纪佳缘”等网站上,寻找单身或离异的中国大陆女性并博取好感。之后,以介绍投资为由向对方推荐投资程序“京东微信理财通”,该程序实为押大、小、单、双的赌博程序,程序后台由吴某某等人控制。一旦被害人充值较大数额钱款,吴某某等人就控制后台,致使被害人的财物无法提现。2019年3月,姜某甲以上述方式从被害人祝某某处骗得钱款296862元,姜某甲分得2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甲已退赔被害人祝某某钱款22.4万元,并取得祝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表、立案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收条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姜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姜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雄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甲现住福建省惠安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一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1页;其他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