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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甲重婚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19〕494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临沂市人,临沂**学校法人代表,住临沂市兰山区**路**道**学校。2019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重婚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6年,被告人姜某甲在未离婚的情况下,在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桃园小区**号楼**单元**室以夫妻名义与张某某共同生活,并于2017年3月27日和2019年7月2日生育二子姜某乙、姜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张某甲、吴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文涛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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