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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甲非法狩猎案)_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2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宁安市**乡**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镇**村**屯**号),2015年11月21日因赌博被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20年3月5日因涉嫌非法狩猎被黑龙江省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姜某甲在宁安市**乡附近山林中采药材的过程中,使用自制的钢珠弹弓非法猎杀国家“三有”野生动物松鼠24只、雉鸡3只。后被告人姜某甲将松鼠肉及其中两只雉鸡食用,松鼠皮及另一只雉鸡被姜某甲冷冻在自家冰箱内。破案后赃物被起出收缴。经牡丹江市恒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姜某甲非法狩猎的24只松鼠、1只雉鸡均为国家“三有”野生动物。

经侦查,被告人姜某甲于2020年3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张某某、姜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牡丹江恒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甲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彬    

2020年5月4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甲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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