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47********,汉族,小学毕业,务农,住河南省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办事处**街**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秋天,被告人姜某甲在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办事处**街其侄子姜某乙的院子东侧非法种植罂粟, 2020年4月22日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杏花营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当场查获并铲除,经清点姜某甲非法种植罂粟(幼苗)899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现场勘验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吕庆东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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