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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甲非法采矿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姜某甲,曾用名姜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山东省莱州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州市文昌路街道**村**号**号,现住址山东省莱州市文昌路街道**村。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非法采矿,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1月6日至12月25日,被告人姜某甲在孙某某(另案处理)的组织下,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许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先后在莱州市**镇**村**村西南处的丘陵地带,采用挖掘机挖掘、翻斗车倒运、铲车装车等方式盗采砂石。该具体负责向孙某某要购买维修设备配件、加油、伙食等费用,登记拉砂车的车牌号码、量车斗尺寸以及将每天拉砂情况向孙某某汇报等。自2019年11月21日至12月24日,共计3463.596立方米的河砂及风化砂被偷运销售,其中河砂1761.044立方米,风化砂1702.552立方米。经莱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河砂在基准日2019年12月26日的价格为80元/方,风化砂在基准日2019年12月26日的价格为72元/方。2019年12月25日,姜某甲在莱州市**村西南盗砂现场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综上,被告人姜某甲涉案金额约人民币26.3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过磅单等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笔录;证人崔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甲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丽雁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甲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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