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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三部刑诉〔2019〕5号

被告人,绰号老,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兰陵县,住兰陵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兰陵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绰号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4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住枣庄市**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兰陵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31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兰陵县,住兰陵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9日投案自首后被刑事拘留,经兰陵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3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兰陵县,住兰陵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兰陵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曹某某、杨某某、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姜某、曹某某、杨某某帮助金某某、赵某某、代某某在费县**镇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达40余场,每场赌博参赌人员达二十人以上,每场赌资达到几万元至数十万元。其中被告人姜某在赌场坐门抽头分红、赌博领取喜钱,共非法获利20000余元;被告人曹某某在赌场坐门抽头分红、赌博领取喜钱,共非法获利9000元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赌场坐门抽头分红、赌博领取喜钱,共非法获利6500元左右;被告人邹某某在赌场放贷供参赌人员使用,并在赌场领取喜钱,共非法获利8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曹某某、杨某某协助开设赌场,在赌场帮助坐门抽头分红,犯罪嫌疑人邹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帮助提供资金支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仁昌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曹某某、杨某某、邹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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