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8〕560号
被告人姜勇,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单元**室)。2018年3月23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2018年4月22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勇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8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被告人姜勇以能帮被害人李某提供俄罗斯进口高压聚乙烯原料为由,骗取李某货款共计人民币249,000元,赃款均被其挥霍。案发前姜勇返还给李某人民币25,000元。
2、2017年7月,被告人姜勇以能帮被害人毕某某提供俄罗斯进口高压聚乙烯原料为由,骗取毕某某货款共计人民币42,000元,赃款均被其挥霍。
3、2017年9月,被告人姜勇以能帮被害人马某某提供俄罗斯进口高压聚乙烯原料为由,骗取马某某货款共计人民币24,600元,赃款均被其挥霍。
综上,被告人姜勇共实施诈骗三起,金额共计人民币290,600元。
经检举,被告人姜勇于2018年3月23日在长春市朝阳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银行流水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马某某、毕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勇的供述与辩解;
4. 电子数据:被告人姜勇与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5. 视听资料:被害人李某与被告人姜勇的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勇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涛
2018年7月4日
附:
1. 被告人姜勇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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