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姜梦华,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6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梦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姜梦华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近桃小学附近刘某某的租房内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刘某某,获毒资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姜梦华在吸毒人员刘某某租住的租房内,以7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6克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其中300元为车费);
2.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姜梦华在吸毒人员刘某某租住的租房内,以4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6克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姜梦华于2020年6月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从益阳市戒毒所带回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法律文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姜梦华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梦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梦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二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梦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梦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梦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梦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姜梦华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姜梦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历程
检察官助理:孟帅益
2020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姜梦华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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