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3136号
被告人姜毓敏,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64********,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浙江省嘉善县**镇**村**号。2020年6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毓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姜毓敏与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推广商徐某甲达成口头协议,帮助徐某甲在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地区推广安装**公司户用光伏电站设备,并按每户3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向徐某甲收取报酬。安装该设备的农户与**公司签订户用光伏电站销售合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将发电收益用于偿还**公司的设备款、运维费等,并办理相关银行托收手续,将电费结算卡交由**公司保管。自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姜毓敏共在练塘地区推广60余户安装了上述光伏电站设备,收取报酬23,000元。
2019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姜毓敏为谋取不当利益,至其先前推广安装光伏电站设备的多名农户家中,虚构**公司已倒闭、原电费结算卡不能使用等理由,或承诺可以将部分发电收益分给农户,欺骗、诱使农户一同至银行注销原电费结算卡并办理新卡,由姜毓敏设置新的银行卡密码并保管大部分银行卡,后陆续将卡内转入的发电收益取现占为己有。至2020年5月,姜毓敏采用上述方式共窃取**公司发电收益95,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的银行卡、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公司经营情况说明、上海圣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结算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销售协议书、中国农业银行目标方协议管理客户回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青浦供电公司提供的户用光伏电站销售合同、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用电合同、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徐某甲、袁某某、潘某某、王某甲、马某某、沈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莫某某、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沈某乙、陈某乙、徐某戊、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毓敏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毓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健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姜毓敏现羁押于青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文件清单》一份。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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