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8731号
被告人姜永收,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瑞安市**镇**号。因赌博,于2004年3月2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罚款3000元;因吸毒,于2007年5月 1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故意损毁财物,于2010年8月28日被福建省霞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800元;因吸毒,于2015年2 月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3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6月20日因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2009年1月20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8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永收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1997年6月,陈某甲(已判)刑满释放后笼络、纠集他人,在瑞安市场桥一带多次行凶斗殴,争抢托运部生意。1998年5月,陈某甲纠集他人将黄某乙砍成重伤。2003年1月刑满释放后,陈某甲又纠集他人,通过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2004年10月,陈某甲等人再次被判刑。
2005年7月,陈某甲刑满释放后又纠集多人,继续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从中攫取巨额经济利益。2008年8月21日,陈某甲等人因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刑。2010年9月刑满释放后,陈某甲重新纠集多人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了发展组织势力,网罗被告人姜永收和陈某己、涂某甲、钱某甲、项某乙、余某某、陈某戊、应某某(均已判)等人,实施开设赌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攫取巨额资金以支持组织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陈某甲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姜永收和吴某甲、李某丙(均已判)、林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吴某乙、管某某、郑某某、藏某某(均已判)、陈某己、涂某甲、钱某甲、项某乙、余某某、陈某戊、应某某为参加者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结构稳定,内部层级分明,职责分工明确。陈某甲作为组织者、领导者,被称为“陈总”;被告人姜永收和吴某甲等人作为主要骨干成员,其中被告人姜永收为骨干打手,吴某甲负责管理财务等;其他参加者均接受并按照陈某甲的安排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陈某甲为管理组织成员,对组织成员有一定要求,要求组织成员遵守“兄弟之间要团结,要绝对服从安排,出事要独揽责任,不能在组织的赌场内参与赌博”等不成文规约。
至2017年,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经营网络六合彩、网络赌博、强迫交易、暴力讨债、插手民间纠纷等多种违法犯罪手段获取两千余万元的巨额经济利益以维护组织发展。陈某甲通过安排组织成员参与上述违法犯罪活动让其获利。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及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方式为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威胁、恐吓竞争对手、聚众造势等方式,干扰、影响村居选举,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陈某甲又霸占西河村山上大片山林用于建设豪华坟墓群,圈占尖山公园建造别墅,霸占、侵吞集体资产,在瑞安市**镇**一带形成非法控制,称霸一方,欺压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木某某、曹某某、沈某某、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王某甲、戴某甲、管某某、韩某甲、方某某、黄某甲、潘某某、朱某甲、邱某某、林某乙、朱某乙、张某甲、匿名41、匿名47、陈某乙、方某某、戴某乙、韩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戴某丙、项某甲、李某丙、匿名40、邱某某、戴某丁、黄某甲、钱某甲、涂某甲、项某乙、藏某某、陈某戊、宋某某、郑某某、吴某甲、黄某甲的证言;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永收的供述和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二、开设赌场事实
1、2011年下半年,陈某甲组织被告人姜永收和吴某甲、涂某甲、钱某甲、李某丙、陈某戊、陈某丙(已判)等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大酒店、**写字楼摆设赌场,组织黄某丙、童某某、高某甲等温州籍赌客以 “百家乐”的形式进行赌博。该赌场共摆设30余天,抽取头薪共计3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姜永收负责现场管理、看场等。
2、2012年初至4月间,陈某甲组织被告人姜永收和吴某甲、涂某甲、钱某甲、陈某戊、陈某丙等人,在上海市**宾馆、**宾馆、**公馆等宾馆房间内开设赌场,组织多名温州籍赌客以“百家乐”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抽取头薪180万元左右。其中被告人姜永收负责管理现场、看场等。
3、2014年间,陈某甲组织被告人姜永收和吴某甲、涂某甲、钱某甲等人在江苏省无锡、常熟等地开设百家乐赌场,招揽林某丙等乐清籍、瑞安籍赌客以“百家乐”的形式进行赌博,该赌场共摆设10余天。后赌客林某丙因无力还款,以车抵债。
4、2016年欧洲杯球赛期间,陈某甲取得网络赌球球盘账号、密码和网址,安排钱某甲等人管理赌球,并将赌球盘口提供给被告人姜永收和吴某甲、陈某己、涂某甲、项某乙、朱某乙(已判)等人接受他人投注,累计接受投注额103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姜永收和吴某甲、陈某己累计接受他人投注额200余万元,获利4万元。
5、2013年以来,陈某甲取得网络百家乐赌盘账号、密码和网址,安排钱某甲等人管理网络,并将赌博盘口提供给被告人姜永收和吴某甲、陈某己、朱某乙等人招揽赌客下注,累计下注赌资金额超过2亿元。其中,被告人姜永收和吴某甲、陈某己接受他人下注赌资600余万元,获利8万元。
6、2016年12月开始,被告人姜永收和管某某、郑某某、林某甲等人安排蔡某甲(已判)等人组建微信赌博群,召集赌客以“发红包赌牛牛”的方式赌博。该赌博微信群里有百余人,设有发包手、财务管理、统计分数的机器人管理人员等,每局抽取发包固定费用100元和向庄家抽取赢钱额8%作为头薪,至2017年1月份止,该赌博群抽取头薪共计54万余元。陈某甲为被告人姜永收和管某某、郑某某等人提供场地用于运营微信赌博群、并在群里赌博活跃气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手机数据分析报告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黄某丙、童某某、匿名43、高某乙、赖某某、涂某甲、钱某甲、陈某戊、沈某某、张某甲、邱某某、匿名41、韩某甲、郑某某、李某丁、曹某某、韩某乙、涂某乙、何某某、蔡某乙、吴某乙、陈某己、项某乙、朱某乙、蔡某甲、虞某某、匿名10、吴某丙、方某某、戴某丁、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永收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三、寻衅滋事事实
1、2011年以来,陈某甲安排被告人姜永收等人多次去内蒙古自治区、乐清市等地,利用暴力、威胁、滋扰、打砸等方式向赌客黄某丙索取赌债。其中:
2011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16时许,被告人姜永收等人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路**房地产公司售楼处办公室内为陈某甲讨要赌债,殴打黄某丙的弟弟黄某丁。
2012年期间,陈某甲召集被告人姜永收和黄某甲(已判)等人到乐清市**村找到黄某丙老家。之后,被告人姜永收又召集黄某甲等人到乐清市**黄某丙老家,砸坏房屋房门、窗户玻璃等物。
2、因陈某庚、陈某辛于2006年至2007年期间欠陈某甲赌债数百万,陈某甲多次安排手下人员以滋扰、纠缠、聚众哄闹等方式向陈某庚、陈某辛讨要赌债。其中:
2011年4月左右,为向陈某庚讨要赌债,陈某甲召集被告人姜永收,被告人姜永收又召集黄某甲等人去瑞安市**镇**工业园区**集团讨债。
2012年期间,为向陈某辛讨要赌债,被告人姜永收召集黄某甲等人到瑞安市**镇**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大楼寻找陈某辛的父亲陈某壬讨债未果。
3、2014年期间,陈某甲带被告人姜永收和吴某甲、沈某某等人到江苏省常熟市**大酒店聚众造势,向林某丙讨要数千万元的赌债,后林某丙被迫将一辆劳斯莱斯幻影轿车给陈某甲抵债。
4、2015年,陈某甲等人到台州市黄岩区**村金色獒园,以45 万元价格向罗某某购买一头藏獒,并支付定金15万元。一个月后,陈某甲以狗有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尾款。2015年6月6日上午,陈某甲带领被告人姜永收和李某丙、项某乙等人到金色獒园内,以狗购买价格太贵为由,对罗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行拉走一头藏獒。
5、2015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陈某甲等人因怀疑林某丁等人砸毁其别克车,通过张某乙将林某丁约到瑞安市塘下镇场桥一牛排馆内和李某丙等人一起吃饭,随后被告人姜永收和吴某甲等人到场将林某丁控制在包厢内,陈某甲责问林某丁,吴某甲拿啤酒瓶砸林某丁。
6、2015年8、9月份左右,因钱某乙和戴某丙之间的矛盾,陈某甲出面找戴某丙麻烦。陈某甲带领被告人姜永收和李某丙、项某乙等人,通过戴某乙找到戴某丙后,将戴某丙带去**镇**小区向钱某乙当面道歉。之后陈某甲等人和戴某丙、戴某乙去**大酒店与胡某甲等人一起吃酒,被告人姜永收和李某丙、项某乙等人则站在包厢内蹬型造势,席间陈某甲将啤酒当众泼在戴某丙头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单、房屋照片、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匿名067、匿名10、黄某甲、项某乙、陈某癸、王某乙、陈某子、张某丙、周某甲、沈某某、周某乙、钱某甲、黄某乙、王某甲、涂某甲、胡某甲、戴某丁、钱某乙、戴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匿名0264、罗某某、林某丁、戴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永收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及地点辨认笔录。
四、强迫交易事实
2015年9月8日,林某乙通过温州市**建设有限公司以947万元的标的价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竞得瑞安市**镇**村外来人员公寓工程。为使被告人姜永收承接该工程,陈某甲、吴某甲多次出面或者打电话要求林某乙放弃承接工程。被告人姜永收通过殴打、威胁等方式迫使林某乙放弃承接该工程。后被告人姜永收承接该工程并转包给方某某,从中赚取差价人民币8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林某戊、吴某丁、黄某己、卓某某、方某某、陈某乙、陈某丑、韩某乙、曹某某、项某乙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永收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永收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结伙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以暴力、威胁手段,结伙强迫他人退出投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永收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伊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姜永收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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