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永贵、钱俊宇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19〕685号

被告人姜永贵,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31962********,汉族,高中文化,系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市场七部总监,住南京市栖霞区**庄**园**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玄武区**路**号**幢**室)。被告人姜永贵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俊宇,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31990********,汉族,大学文化,系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市场七部(2)团队经理,住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大厦**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建邺区**路**号**幢**室)。被告人钱俊宇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绣琴,女,1962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31962********,汉族,高中文化,系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市场二部(5)团队经理,住南京市玄武区**园**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玄武区**村**号**室)。被告人杨绣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宁,女,1966年**月**日出生于上海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61966********,汉族,大专文化,系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六部(3)团队经理,住南京市鼓楼区**园**号**室。被告人胡宁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俊宇、姜永贵、胡宁、杨绣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于2019年1月25日、1月30日、2月1日、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月26日、1月31日、2月2日、2月3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2日、5月27日决定将被告人钱俊宇一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12日、6月27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2月25日、5月12日、7月27日,本案依法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5月30日决定将被告人姜永贵一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15日、6月28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2月28日、5月15日、7月28日,本案依法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5月30日决定将被告人胡宁一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15日、6月28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1日、5月15日、7月28日,本案依法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7日、5月31日决定将被告人杨绣琴一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17日、6月28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2日、5月17日、7月28日,本案依法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以来,周某某(另案处理)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先后成立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本公司”)等公司。上述公司成立以后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从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等名义,通过业务员散发传单、口口相传、召开理财推介会等方式宣传“苏才系列票据投资基金”、“南京远洲投资基金”等理财产品,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其中,2016年2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姜永贵在**资本公司先后担任团队经理、市场七部总监期间,通过其管理的团队业务员,采取上述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1亿余元。

2015年8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钱俊宇在**资本公司先后担任业务员、团队经理期间,通过其本人及管理的团队业务员,采取上述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4亿余元。

2015年8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杨绣琴在**资本公司先后担任业务员、团队经理期间,通过其本人及管理的团队业务员,采取上述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9000余万元。

2015年9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胡宁在**资本公司先后担任业务员、团队经理期间,通过其本人及管理的团队业务员,采取上述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000余万元。

2018年9月20日、9月23日、9月28日、10月1日,被告人钱俊宇、姜永贵、胡宁、杨绣琴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部门员工花名册、银行卡交易明细、合伙协议等书证;

2.证人储某某、纪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姜永贵、钱俊宇、杨绣琴、胡宁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永贵、钱俊宇、杨绣琴、胡宁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月芳

检  察  员:孙雪雪

代理检察员:蒋宗康

2019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姜永贵、钱俊宇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被告人杨绣琴、胡宁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