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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涛、窦漫合同诈骗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津检一分院公诉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窦漫,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221986********,满族,初中文化,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天津市西青区**街**村**花园**号楼**门**号,户籍地同住址。2017年10月2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涛,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81********,汉族,初中文化,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监事,住天津市西青区**街**村**花园**号楼**门**号,户籍地同住址。2000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6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0月2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漫、姜涛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月31日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18年8月7日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3月1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津01刑辖40号《同意移送管辖决定书》同意将本案移送管辖。2019年4月17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起,被告人窦漫在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过程中陆续以低价购房为由吸引客户。2017年3月,窦漫成立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姜涛担任监事。后窦漫、姜涛在未取得相关房地产项目开发商授权,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对外虚构可以低于市场价购买本市**、**、**、**及**等项目房屋或底商的事实,与购房者签订虚假的商品房认购协议,骗取购房者交纳定金和房款。截止2017年10月,二人共骗取69名购房者房款共计人民币66800451.56元,其中2200余万元用于向开发商缴纳其他低价购房者购房差价,其余钱款用于个人消费挥霍。2017年10月26日,被告人窦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7年10月27日,被告人姜涛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POS机、房产宣传页等物证;2.购房合同、银行交易凭证等书证;3.赵某某、李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审计报告、《文件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漫、姜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家卿

                                  2019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窦漫、姜涛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十九册,审计报告一份,补充证据材料二十页,商品房买卖合同十四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涉案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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