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771号
被告人姜涛,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02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路**号**单元**层**号,现住原籍。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线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涛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涛伙同韩某某、李某某、苏某某(以上三人均已判决)等人为非法垄断西安地铁1号线后卫寨站附近的出租车客运生意,长期纠集在一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恶势力,严重扰乱该地区的客运市场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自2014年4月开始,被告人姜涛伙同韩某某、李某某、苏某某、骆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西安地铁1号线后卫寨站站口附近,组织张某某、王某甲、王某某等出租车司机与王某乙、徐某某、赵某甲、杨某甲等私家车司机加入一个名为“后卫寨检查群”的微信群,在地铁后卫寨站站口附近进行载客营运活动,被告人李某某、苏某某负责对加入该微信群的出租车与私家车司机每月收取600到1000元不等的“管理费”,然后将“管理费”交被告人韩某某分配处理,被告人姜涛与李某某、苏某某负责维持车辆载客“秩序”,对未加入该微信群的出租车司机王某丙、吴某某、魏某某、翁某某、赵某乙、姚某某、杨某乙等人采取拦挡、威胁、打骂等手段进行驱赶,禁止其在地铁后卫寨站站口附近进行正常载客运营,从而实现对该地区客运市场的非法垄断,获取巨额非法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公安机关破案抓获经过;6、被告人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涛伙同韩某某、李某某、苏某某等人为非法垄断地铁站口的出租车客运市场,长期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任意驱赶拦截他人车辆行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姜涛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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