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姜爱民,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3529,汉族,中专文化,中国****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退休职工,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路***号院*号楼*号,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花园**号楼**单元*楼*户。因开设赌场于2014年4月25日被河南省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爱民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姜爱民在平顶山市***园*门东的**电竞网络会所内,设置多台赌博游戏机组织赌博活动,共收取参赌人员王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人赌资339300元,违法所得142599元。案发后,被告人姜爱民家属已代其将违法所得款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王某甲、孙某某、孙某甲、王某乙、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姜爱民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爱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爱民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爱民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爱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延宾
检察官助理:秦珍珍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姜爱民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及光盘六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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