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姜禾,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附**号**。因犯抢劫罪,于199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 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姜禾于2019年12月7日13时20分许,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金象世家地下通道内,从被害人杨某某上衣左侧口袋内扒窃一部价值人民币252元的金色魅族魅蓝MAX手机。被告人姜禾于2019年12月8日8时许在九龙坡区民安华福A区附近被抓获。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接报回执、被盗手机包装盒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姜禾的供述与辩解;
5.指认现场、辨认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姜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姜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禾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俊斌
检察官助理:秦圣卓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姜禾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换押提讯提解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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