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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红顺盗窃案)_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姜红顺,男,1981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210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宝应县********号。被告人姜红顺曾因犯放火罪,于2004年5月被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又因犯放火罪,于2010年12月1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犯放火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7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8年9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红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26日0时50分左右,被告人姜红顺在宝应县广洋湖镇江苏荷仙集团车棚内,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费某某停于此处的运金长城牌电动车1辆。该车被被告人姜红顺停放在宝应县**镇**粮库旁李某某家附近。经鉴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68元。

2.2020年10月26日2时48分左右,被告人姜红顺在宝应县**镇**粮库旁李某某家门口,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秦彭牌电动三轮车1辆,车内有电子称2台。该车被被告人姜红顺烧毁。经鉴定,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536元。

被告人姜红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运金长城牌电动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发还给被害人费某某;被告人姜红顺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被害人董某某、李某某陈述;

3.​ 被告人姜红顺供述和辩解;

4.​ 宝应县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 宝应县公安局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红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红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红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百爽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姜红顺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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