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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艳涛非法买卖弹药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姜艳涛,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吉林省舒兰市人,住吉林省吉林市**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吉林省舒兰****村**社。曾因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艳涛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姜艳涛通过微信以28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已判刑)贩卖气枪一支、铅弹1000发。2017年3月25日侦查机关在王某某办公室查获相关枪支配件、铅弹993发。经阜阳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王某某所持有的铅弹至少有95%为非制式气枪弹。经安徽合大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该铅弹含铅量为91.4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铅弹等物证;

2.扣押物品清单、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姜艳涛的供述和辩解;

5.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安徽合大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艳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艳涛非法买卖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艳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姜艳涛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姜艳涛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应对本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文莉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姜艳涛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89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品现保管于界首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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