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姜艳阳,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91********,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襄阳**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襄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艳阳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决定退回襄阳市公安局襄东分局补充侦查,襄阳市公安局襄东区分局于2019年12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艳阳于2018年3月份至2019年8月期间,在网上参与赌博,因赌博多次在“**普惠”、“**贷”、“**站”等40余家网贷平台贷款20余万元。姜艳阳于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8月期间,为了偿还网贷平台贷款和网上赌博,虚构亲人出车祸需住院治疗、其父亲姜某某得癌症需住院治疗、位于**世纪城的新房需装修等事实,骗取韩某某、程某某、王某某等30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4.7659万元,骗取的钱款用于网上赌博和还网络贷款。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姜艳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家属已代为退赔全部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 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程某某等人的陈述;4.视听资料;5.被告人姜艳阳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艳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艳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海波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姜艳阳现被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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