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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英杰盗窃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姜英杰(曾用名:姜波),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镇**村**号。2010年10月因盗窃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6月因殴打他人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2月因盗窃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4月因盗窃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9月因盗窃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9月因盗窃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英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姜英杰于2019年10月19日15时许,在莱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西50米左右一个地瓜加工店院内,趁朋友刘某某外出留下车钥匙之机,开走其停放在此处的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吉利牌轿车,后销赃得款1500元。同时该还盗取了车内现金人民币1000元。

2、被告人姜英杰于2019年6月18日凌晨3时许,在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一出租屋内,趁朋友姜某某熟睡之机,盗走其现金人民币2800余元以及总价值人民币1700元的两部手机。案发后被告人姜英杰在姜某某要求下归还了两部手机,但使用手机内支付软件购物消费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报案记录、抓获记录等书证;被害人刘某某、姜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英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英杰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英杰系累犯,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慧慧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姜英杰现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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