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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蔡民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1〕73号

被告人姜蔡民,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84********,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住武汉市经济开发区**镇**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蔡民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姜蔡民伙同杨某某(在逃)至武汉市洪山区工大路天桥,在该天桥上尾随被害人杨某乙,后由姜蔡民望风掩护,杨某某盗走杨某乙上衣口袋内粉色苹果牌IPH0NE8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77元)一部。

案发后,被盗手机未追回。被告人姜蔡民的家属代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指认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手机购买凭证、赔偿谅解材料、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乙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被告人姜蔡民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蔡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蔡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蔡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姜蔡民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景华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姜蔡民现被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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