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姜蕊健,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8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乡**村**组**号。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蕊健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8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姜蕊健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小区**栋**楼**号房,后在成都等地购得麻黄素、制毒工具和化学试剂并运至该租住房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5月初姜蕊健制得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5月9日22时许,民警根据线索经布控在**小区将拒捕逃跑的被告人姜蕊健挡获,从其丢弃的口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3袋净重535.7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9.6-56.3%)、现金7661元、手机1部及该租住房钥匙等物品。随后,民警在姜蕊健位于该小区**号租住房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净重39.99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5.7%、47.8%)、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液体毒品共净重23283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6%-32.9%)、烧杯、抽滤瓶、分液漏斗、真空泵、加热套、防毒面具、滤纸,红磷、氢氧化钠、丙酮等大量制毒工具和化学试剂,以及吸毒工具和手机3部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蕊健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575.69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液体毒品2328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且数量大。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姜蕊健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象帅
书 记 员:王章静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姜蕊健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诉讼卷宗四册,附卷光盘十张;
3、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4、扣押物品文件如毒品、手机等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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