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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蕊健制造毒品案)_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成检公诉刑诉〔2019〕200

被告人姜蕊健,男,198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8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号。2019513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612日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蕊健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8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3月,被告人姜蕊健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小区******号房,后在成都等地购得麻黄素、制毒工具和化学试剂并运至该租住房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同5初姜蕊健制得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5922时许,民警根据线索经布控在**小区将拒捕逃跑的被告人姜蕊健挡获,从其丢弃的口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3袋净重535.7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9.6-56.3%)、现金7661元、手机1部及该租住房钥匙等物品。随后,民警在姜蕊健位于该小区**号租住房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净重39.99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5.7%47.8%)、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液体毒品共净重23283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6%-32.9%)、烧杯抽滤瓶分液漏斗真空泵加热套防毒面具、滤纸红磷氢氧化钠丙酮等大量制毒工具和化学试剂,以及吸毒工具和手机3部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蕊健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575.69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液体毒品23283,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且数量大。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姜蕊健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象帅

                              王章静

                            201993

:

1、被告人姜蕊健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诉讼卷宗册,附卷光盘张;

3、提讯证、换押证各份;

4、扣押物品文件如毒品、手机等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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