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刑二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姜虎,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洪泽县**纺织品有限公司、洪泽**纺织公司控制人,住安徽省界首市**办事处**路**号。被告人姜虎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姜虎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从监狱解回。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姜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利用其控制的洪泽县**纺织品有限公司、洪泽**纺织有限公司,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介绍,分别为石狮**制衣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厦门市**工贸有限公司(已判决)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49份,价税合计共计人民币28832949元,税额共计人民币4189402.98元,非法获利人民币80余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 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姜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其控制的洪泽县**纺织品有限公司,通过他人的介绍,向林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石狮**制衣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1043200元,税额合计151576.07元,后上述发票被认证抵扣。
2. 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姜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其控制的洪泽县**纺织品有限公司,通过黄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向庄某某(已判决)经营的厦门市**工贸有限公司(已判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690436元,税额100319.76元,后上述发票被认证抵扣。
3. 2015年1月23日、3月30日、4月27日,被告人姜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其控制的洪泽县**纺织品有限公司,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分三次向石狮市**服装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份,价税合计1753044元,税额254715.85元,后上述发票被认证抵扣。
4. 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姜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其控制的洪泽县**纺织品有限公司,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向魏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温州**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600000元,税额87179.46元,后上述发票被认证抵扣。
5. 2015年4月25日,被告人姜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其控制的洪泽县**纺织品有限公司,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向苏某甲(另案处理)经营的东莞市**纺织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467552元,税额67934.92元,后上述发票被认证抵扣。
6. 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姜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其控制的洪泽县**纺织品有限公司,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向曹某某(已判决)经营的厦门*甲服饰有限公司(已判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467552元,税额67934.92元,后上述发票被认证抵扣。
7. 2015年5月25日至9月25日,被告人姜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其控制的洪泽县**纺织品有限公司,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分四次向卢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厦门)服饰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份,价税合计1398813元,税额203246.34元,后上述发票被认证抵扣。
8. 2015年6月22日,被告人姜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其控制的洪泽县**纺织品有限公司,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向吴某甲、吴某乙(均另案处理)经营的苏州**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价税合计3740800元,税额543535.04元,后上述发票被认证抵扣。
9. 2015年7月24日,被告人姜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其控制的洪泽县**纺织品有限公司,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向吴某甲、吴某乙(均另案处理)经营的苏州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1285416元,税额186769.88元,后上述发票被认证抵扣。
10. 2015年7月24日至8月22日,被告人姜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其控制的洪泽县**纺织品有限公司,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分四次向吴某甲、吴某乙(均另案处理)经营的苏州**织染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3份,价税合计7361820元,税额1069666.23元,后上述发票被认证抵扣。
11. 2015年7月24日、12月22日,被告人姜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其控制的洪泽县**纺织品有限公司,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分两次向厦门*乙服饰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份,价税合计565080元,税额82105.64元,后上述发票被认证抵扣。
12. 2015年7月24日、12月22日,被告人姜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其控制的洪泽县**纺织品有限公司,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分两次向厦门**时装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份,价税合计1210120元,税额175829.4元,后上述发票被认证抵扣。
13. 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姜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其控制的洪泽县**纺织品有限公司,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向王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广州市**服饰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350000元,税额50854.7元,后上述发票被认证抵扣。
14. 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姜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其控制的洪泽县**纺织品有限公司,通过许某某(已判决)的介绍,向何某某(已判决)经营的厦门*丙服饰有限公司(已判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816900元,税额118694.87元,后上述发票被认证抵扣。
15. 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姜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其控制的洪泽县**纺织品有限公司,通过他人的介绍,向苏某乙(已判决)经营的**(厦门)工贸有限公司(已判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696000元,税额101128.2元,后上述发票被认证抵扣。
16. 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姜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其控制的洪泽县**纺织品有限公司,通过许某某(已判决)的介绍,向李某某(已判决)管理的厦门**制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83400元,税额84767.5元,后上述发票被认证抵扣。
17. 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姜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其控制的洪泽**纺织有限公司,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向厦门*丁服饰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价税合计3348000元,税额486461.51元,后上述发票被认证抵扣26份。
18. 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姜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其控制的洪泽**纺织有限公司,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向泉州**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合计2454816元,税额356682.69元,后上述发票被认证抵扣。
被告人姜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判决书、认证结果清单、涉案账户交易明细、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
2. 证人林某某、庄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姜虎的供述和辩解;
4. 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虎和他人共同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姜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姜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云凤飞
2020年11月6日
附:
1. 被告人姜虎现羁押于淮安市洪泽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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