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刑诉〔2019〕263号
被告人姜蜀强,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荣昌区,住址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0日被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蜀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之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日,杨某某(已起诉)分两次存入人民币11900元到被告人姜蜀强尾号为0773的农业银行银行卡上,联系姜蜀强购买毒品。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梨树湾附近,姜蜀强从一名男子处取得毒品。随后,姜蜀强购买消防应急灯,将毒品伪装成灯具包裹,按照杨某某要求,该包裹收件人名字为“王某某”,收件人电话号码为杨某某外甥女黄某某的号码,并于2018年7月6日,通过重庆市江北区盘溪鸿祥(强辉)物流公司寄往秀山县给杨某某。2018年7月7日,杨某某到秀山县永康机电城鸿祥(强辉)物流公司取包裹时被秀山县禁毒大队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该包裹内的消防应急灯中检查出疑似毒品两包,经称重,合计净重94.3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两包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两包毒品的包装纸张上的痕迹样本与姜蜀强的DNA比中。
2019年6月7日,被告人姜蜀强在上海市松江区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通话清单、银行流水清单、货运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罗某某、黄某某、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姜蜀强、同案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检材提取、称量、辨认笔录及照片;
6.银行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蜀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蜀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蜀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和平
检察官助理:杨丽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姜蜀强现羁押于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3张;
4.一证通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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