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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辰元贪污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三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姜辰元,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91********,汉族,大专文化,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出纳,住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上海市徐汇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10日经本院以贪污罪决定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徐汇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姜辰元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3日函告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被告人姜辰元进入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停车公司)工作,先后担任**停车公司、上海市徐汇区**开发公司(上述两家公司均系上海市徐汇区**办公室全额出资的国有企业,属于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出纳职务,主要负责上述两家公司营收解款、汇款、结算等银行业务,并按时完成会计凭证制作、核对银行对账单及核对发票及税金等。

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姜辰元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对公司所属停车库管理员解缴的停车费进行收费、管理和解缴银行过程中,先后多次侵吞停车费,共计人民币967,34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姜辰元利用职务便利,在向**停车公司所属**甲停车库、**乙停车库、**丙停车库管理员收取停车费现金款的过程中,采取少解缴银行或全部不解缴银行的方式,多次截留停车费不入账,先后多次侵吞临时停车费共计929,465元,主要用于个人挥霍。

2、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姜辰元利用职务便利,在向**停车公司所属**甲停车库管理员收取上海**餐饮有限公司停车费的过程中,采取截留部分停车费不入账、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当月作废等方式,先后多次侵吞停车费共计37,880元,主要用于个人挥霍。

2019年11月,**停车公司经核对停车管理员处收费记录发现被告人姜辰元有截留停车费不入账的行为,并对其开展调查。期间,姜辰元承认了其侵吞停车费的事实,并向公司退还了970,200元。同月22日,姜辰元在**停车公司工作人员陪同下,主动至上海市徐汇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当日,姜辰元被上海市徐汇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基本信息、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事项说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区民防办建立徐汇区民防集体资产联合会的批复、上海市徐汇区**办公室关于组建徐汇区民防系统集体资产联合会的请示、验资收据、记账凭证、支票存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职务说明、劳动合同书、工资收入表、个人简历等书证材料,证明被告人姜辰元系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具备相关职务便利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

2、证人钱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吉某某、胡某某的证言笔录,临时收费结账单、现金存款原始凭证统计表、银行结算账户存款明细对账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记录等书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姜辰元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96万余元的事实。

3、案发经过、银行收款通知等书证材料,证明本案案发、被告人姜辰元到案及退赃情况。

4、被告人姜辰元的供述,证明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辰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辰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9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辰元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辰元在提起公诉前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辰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姜辰元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戎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姜辰元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九十三条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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